近日,龙华街道某小规模企业办税员小张到宝安区国税局龙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换领商品销售发票时,因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受到补税、罚款共计18000余元的处理。
原来,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商业、物资供销业等,按税法规定,应缴纳4%的增值税,而实际从事的却是为客户提供小五金的加工,收取加工费,应缴纳6%的增值税,该企业用其领购的商品销售发票开具所收取的加工费,故该企业少缴2%的增值税。经核算,该企业从2006年开始营业至今,共申报营业收入835540元,按2%的差额计算,共需补税16000余元,另因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2000元。
据龙华税务分局税务人员反映,由于纳税人对普通发票认识不够,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有的开具的发票与销售货物不符,有的未按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有的未按规定对千元以上版本的发票进行剪角,还有的弄虚作假,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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