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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或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章程,其行为由公司章程规范; 

  (4)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如果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其公司拨付使用的,应提交公司的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如公司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如营业场所是分公司租赁的,则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8)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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